您的位置: 首页 > 格韬新闻

格韬杨红伟在第十五届财经峰会演讲高质量法律服务也是新质生产力

文章作者:数央网 2026-08-05 01:00:51

杨红伟律师:在理想与现实间追寻公平正义之光

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我是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杨红伟律师,很荣幸作为嘉宾受邀参加第十五届财经峰会,今天听了每个人的分享,收获颇多,我也在不断思考。我分享的主题是:高质量法律服务也是新质生产力

我们的确已经走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时代——这是一个长期变革的时代,一个需要思考的时代,倒逼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必须去蜕变的时代。我们国家做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不是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政策,而是综合考虑了过去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科技发展的规律、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未来人类社会发展、国内发展、国际竞争格局等各种因素后,所做出的一个基于未来百年的战略性布局,绝非一时一刻的权宜之策。当然,在这个变局过程中,新旧动能的转换,特别是过渡期将是长期的,同时也必然面临市场主体与业态的不断凋亡与新生,由此产生的困难和挑战也可能也是长期且重大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过渡期的困难和挑战,正想方设法着力克服,让人们参与到新业态的就业中来,让社会资本参与到新业态的投资中来,让富裕阶层参与到新业态的消费中来,使社会经济的交易数量、交易频率、循环效率活跃起来。我们要辩证看待过渡期的困难和挑战,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洪流中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是要积极作为。困难和挑战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这种压力倒逼我们必须与过去的企业成长发展体系做出告别;这种动力鞭策我们必须创造新的模式体系以适应新时代。

具体到法律服务行业,面临两个基本矛盾第一个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与高质量法律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第二个基本矛盾,是各区域、各律师、各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专业水准参差不齐、发展很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解决这两个矛盾,从当前看,我谈五点个人思考:

第一,提供法律服务,从本质上看,治的是社会关系的“病”,医生治的是身体健康的“病”。只要是“看病”,都是很严肃的问题,所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中介服务)都必须全口径纳入监管。但是,目前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问题。当然,监管部门已经重视到这一点了;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不能简单取缔,其存在也有其合理性,但必须纳入监管,扬其长、避其病。

第二,近些年法律服务泛网络化宣传也带来了很严重的问题,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导宣传、以情绪共鸣为主调的夸张宣传等,产生了大量问题。法律服务属于个性化长尾事件,无法实现标准化、批量化交付但现在的网络推广走的是“量”而非“质”,进行的是完全商业化推广和宣传,彻底背离了法律服务行业自身的专业规律、价值规律和发展规律。所以,网络监管不是想不想加强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加强,并且是强监管。

第三,国家在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区域配置和素质提升上,应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和规划。法律服务要下沉,要向边远地区、不发达地区,向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倾斜。

第四,这便是我要讲的,为什么说高质量法律服务在高质量发展的大势中也是新质生产力。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高质量法律服务是新型劳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的基础底座,对全要素生产率也具有乘数效应。基于这一判断,我认为未来律师拼的不是知识输出,而是谁能真正解决问题;未来律师事务所拼的不是规模,而是质效比。律师服务一定不是大而全。无论律师个人业务学习与能力培养是先综合后单点突破,还是先单点突破后再综合,未来律师的分工一定是高度细分的,这也是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未来不可能只区分为刑事律师、民事律师、行政律师、经济案件律师、婚家律师这种粗泛类别,而一定会细分到更具体的业务品类上。比如在刑事辩护领域,未来应细分为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传销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公司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等。

第五我认为目前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一个问题,这是需要律师和社会共同意识到的,不只是打官司才是法律服务,不只是加剧矛盾、挑起事端才是法律服务。天下无讼、天下无事,才是真正的法律服务。比如婚姻家事领域,首先应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劝和,让一个出现动荡的家庭回归安宁和睦,而不是加剧和鼓动矛盾;调解可能比打官司更难,这需要社会形成付费意识,给予律师非诉工作更高的社会认可。合伙纠纷、合作纠纷等都应先进行调解,大家都应有主动调解的意愿和付费意识,才能使已“生病”的社会关系回归自然健康。

我们目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两大块:一块是重大经济案件的再审申诉纠错及其综合解决。这个领域难度极大,我们坚持高投入、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理念,努力提升错案纠错的概率,以综合化方法着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重大商事案件综合解决领域,我们坚持精进无止境的理念,不局限一案一城,以全局思维积累了深度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思路与经验,不断改变固有认知,挑战极限,不断取得创新与突破。第二块是金融犯罪的辩护与研究。我们从事金融非诉讼业务多年,对金融犯罪的底层逻辑有一定了解,具备相应基础。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时间较早,条文多为简单的空白罪状,因此需要从金融角度重新构建和理解: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要素应当如何界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了很多问题,也留下了非常有意思的探索空间。我们将“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运用于金融犯罪辩护,以金融化视角界定罪与非罪,以社会化视野衡量罪与罚,系统化研究和厘定金融犯罪构成要素,推陈出新,砺行重塑,为金融犯罪辩护提供全新的有效范式,并为保证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建设金融法治贡献专业力量。

我们始终坚持以专业吸引人、以诚信感动人、以责任赢得人的执业理念,做客户“顺境可共谋,逆境可托付”的坚定同行者。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