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格韬 2025-11-03 13:15:08

2025年11月1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主办、北京银行与金融委员会协办的“金融法治创新与金融法律实务交流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共计200多人参加。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会,并发表题为《新形势下金融犯罪处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主题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李敬阳、中国证监会一级巡视员范中超、北京大学王新教授(曾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等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会。

◆ 金融行政监管的资产处置政策
杨红伟律师演讲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讲,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这场决定未来百年国运的变革不是要不要做的事情,而是必须得做的事情。新技术革命会对各行各业产生创造性破坏,国家经济生态重构会对传统业态产生变革性冲击,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引导和推动变革,还需要矫正过度破坏和冲击对社会的影响,因此,全力实施以国家为主导的规模化、长期化、智慧化、绿色化、高质量城市更新,规模化对冲交易和就业机会减少,并为新质生产力增加应用场景,促进新质生产力可持续提升,实为必须。过去四十年城市发展的本质,也可以理解为城市更新,四十年后,我们需要新一轮的城市更新。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城市更新行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2024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列为2025年的重点任务,2025年的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把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列为研究议题。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2025年7月14日至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
杨红伟律师指出,先立后破,是矫正过度破坏和冲击对社会影响的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方法,城市更新就是遵循先立后破基本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方法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杨红伟律师指出,涉及到金融犯罪的资产处置政策,金融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过时的资产处置政策,使监管政策切合经济生态重构期的实际形势,并与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保持一致。财金[2005]53号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已经20多年,当时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当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明确细化金融机构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首位责任制,追责条款过于原则简化,对于不为者、懒政者、渎职者追责乏力;二是处置周期过短,动产只有一年,不动产及股权只有两年期限; 三是处置方式单一,仅允许以各种方式出售,不允许长期出租获取资产收益;四是没有处置灵活度,资产处置偿还与现金偿还无法并行,接收资产就不再接受现金,接受现金就不再接收资产。杨红伟律师指出,这些规定已经完全不符合转型期,资产流动性长期不足,变现难度大,普遍缺乏现金流的实际情形。不利于涉金融机构借贷类金融犯罪处置中金融风险化解目标的真正实现,也不利于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甚至异化成了金融机构不为者、懒政者、渎职者表面貌似积极处置,实质在制造金融风险的避责借口。
杨红伟律师指出:先立后破既是党中央的宏观政策,也是转型期工作的基本方法论,在培育还款来源方面:要求对原有缺乏流动性资产先行接收,先保证金融机构持有兜底资产,并给足贷款人时间,以时间换空间,培育现金流。在制度层面,行政监管机关要根据先立后破的方法论,立新规,破旧制。
杨红伟律师提出建议:一是要确立金融机构首位责任制,明确金融机构穷尽努力挽损的追责机制,堵塞利用移送司法掩盖自身渎职,将自身挽损责任转化为司法机关讨债责任的政策漏洞。杜绝过时政策给金融机构懒政不作为天然创设避责空间,切实现化解金融风险目标而非以政策为借口制造金融风险。二是要延长处置周期,从1年提高到5年;三是要要增加处置方式,从单一变卖走向多元化经营,如长期出租、托管经营、资产证券化;四是要要增加处置灵活度,资产偿还与现金偿还并行,允许多样化综合性动态化可调整偿债方案。
◆ 金融犯罪的侦查与处置政策
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涉众性强、关联度高、波及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基本生存,应当切实贯彻人民至上,杜绝权力寻租,彻底、全面、系统转向工作机制,要从以打击犯罪为主、追赃挽损为次转变为以追赃挽损为主,打击犯罪为次。
杨红伟律师认为,贯彻人民至上的政治站位和落实党中央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目标要求:1、应当建立追赃挽损考核机制;2、应当建立收支管理追责机制;3、应当建立受害人参与和监督机制;4、应当建立引入专业团队专业化运作机制,参考破产处置相关制度,通过受害人代表会议表决,将专业团队费用作为共益债,以鼓励专业处置的积极性,方法上应当逐笔审查、穿透审查、向前追索,手段上应当集中管辖、刑民交叉、重组盘活等手段综合运用。
◆ 金融犯罪的司法审判政策
杨红伟律师认为,金融犯罪均包含至少两个法益: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金融犯罪的司法审判政策应当与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风险才是根本目标、基本底线、首要职责、长期任务。金融安全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较,金融安全是根本、优先、终极保护的法益,具有可恢复性。金融秩序属于必要、次位、初级保护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复性。
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存在口袋化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了贷款诈骗罪,演变为募集资金不能兑付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构成要件特征一定程度上存在名存实亡的问题,只要涉众,无法兑付,就是非吸。骗取贷款罪变成了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演变成了发放贷款未能收回罪。杨红伟律师认为,金融安全法益和金融秩序法益两个法益缺一不构成犯罪,对于口袋罪具有一定的功能性限缩作用。
杨红伟律师指出,维护金融安全法益对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如骗取贷款罪中,是否已经根据《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穷尽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了金融安全,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中,应当将嫌疑人在追赃挽损中的贡献度,按照比例原则作为量刑轻重必须考虑的酌定情节;其他金融犯罪,应当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应定罪量刑的司法审查标准。二是对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复的,不做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罚,对于部分修复的应当减轻量刑,以鼓励金融安全修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