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 2022-12-25 21:00:00
导语: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代理一宗因“旧房”认定引发的高额税负争议案件时,与当地两级税务机关多次协商及会议沟通无果后,作为体系化方法解决重大商事案件的长期践行者,杨红伟律师从国家治理和经济实际出发,以体制化思维,向国家相关权威机关进行专业化反映后获批,最终撬动政策变通适用,成功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对房企“旧房”认定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彰显了法律专业力量在促进政策适配性与税负公平中的关键作用。
◆ 困局:政策与现实脱节下的企业生存危机
某房地产企业因市场遇冷、销售困难,现金流濒临枯竭。为盘活资产、维持运营,企业将未售房屋办理房产证后用于抵押贷款,并多年来对外出租以获取部分收益。这本是企业自救的合理举措,却因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七条及地方通行规定,将“使用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或者使用了的房屋”一律认定为“旧房”(二手房)。税务机关据此对企业的未售房屋按“旧房”而非“新房”课征高额土地增值税,税负陡增,企业不堪重负——面临颠覆性打击。
企业负责人深感困惑与无奈,他认为自己一向奉公守法、诚信为本,从其朴素认知出发,他无法接受为何自救行为会招致如此重负;从客观现实来看,企业濒临困境也无力承受这泰山压顶之重。
◆ 洞察:深入行业调查,揭示标准滞后
格韬杨红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局限于个案抗辩。他们首先深入调研当地及全国房企处置未售房屋的普遍做法。调研发现,在近年严格调控、销售普遍困难的背景下,房企通过抵押、出租盘活存量资产是行业常态,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绝非出于囤积居奇、投机获利的目的。
更为关键的突破在于对全国“旧房”认定政策的系统性梳理。杨红伟律师发现,僵化的“使用年限标准”(即使用超12个月或已使用即视为旧房)并非唯一选项。部分省市早已采用更具灵活性和现实契合性的标准:
“会计标准”: 允许房企根据自身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将未售房屋列为“存货”而非“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其性质认定由企业自主决定。
“清算标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由企业进行最终确认,而非在持有阶段即因使用行为而定性。
这些差异化的实践表明,以“是否使用”或“使用年限”作为唯一硬性标准,已严重脱离当前房企被动持有大量未售物业、去库存压力巨大的行业现实。
◆ 破局:国家治理下的政策建言
基于深入调研与专业分析,杨红伟律师指出财税字〔1995〕48号文“使用标准”的历史局限性。该标准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彼时房地产市场火热,房价持续上涨,政策初衷在于遏制房企捂盘惜售、囤积居奇以获取投机利润。然而,时移世易,当前房企持有大量未售房屋,主因是市场下行、销售困难导致的“被动持有”,而非“主动持有”投机。继续沿用旧标准,不仅违背了“合理税负”的立法本意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更可能因执行尺度不一而诱发权力寻租,加重企业负担,阻碍行业纾困。
在与当地两级税务机关多次商谈和会议沟通仍然无果后,杨红伟律师跳出个案诉讼的常规路径,运用体系化思维,从国家治理、宏观经济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全局视角出发,向国家相关权威部门以专题形式进行了专业化反映。其核心主张是:正视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巨大的客观现实,摒弃过时的“使用标准”,采纳更具科学性与灵活性的“会计标准”作为全国统一的“旧房”认定依据,以切实减轻房企不合理税负,优化营商环境。
这一基于深度调研和专业洞见的政策建议,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由国家某主管部委内部发文,明确要求对房企“旧房”的认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本着减税降费、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精神予以灵活适用,实质上认可了“会计标准”的合理性。这一政策层面的变通适用,不仅为解决行业共性难题提供了指引,也直接惠及本案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了原先按“旧房”课征高额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 体系化思维:超越个案与法律的多维视角融合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杨红伟律师以此古训阐释其体系化方法论的精髓。他认为,处理重大复杂的商事案件或事件,绝不能仅囿于法律条文本身。它要求律师具备系统思维,将案件置于经济、社会、政策的大系统中审视;需要换位思维,理解监管逻辑与监管环境;要具备政治思维,把握国家治理方向与政策导向;有时还需借鉴兵法思维、商业思维、金融思维、改革思维,甚至在必要时运用逆向思维寻找突破口。本案的成功,正是这种多维视角、融会贯通的体系化思维在法律实践中结出的硕果,体现了专业力量在促进社会公平中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