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2025-12-24 17: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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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址
第一巡回法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第二巡回法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第三巡回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第四巡回法庭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 博学路33号。
第五巡回法庭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第六巡回法庭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 神光大厦B座。
01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设立的目的是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正确理解巡回法庭的概念,值得注意以下三点:
一、巡回法庭不是独立的法院。
二、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
三、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决定。
巡回法庭有什么特点?
第一,巡回法庭与地方政府级别不相关、不对应,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派出机构。
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域是根据地理区域因素、案件数量情况和国家战略需要等情况确定的。
第三,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便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行政职权职责仍然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第四,巡回法庭不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是一种审判方式,是司法便民措施,法院的法官进入乡间地头化纷解争。而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便民诉讼功能只是它其中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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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有多少个
根据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1月5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试点设立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成立。巡回区域是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正式成立。巡回区域是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
根据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6〕30号)(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基础上,新增了四个巡回法庭,并统一对六个巡回区进行了规定: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张永健,副庭长郭修江,廉政监察员王蔚东。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沈阳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副庭长苗有水,副庭长郃中林,副庭长万永海,副庭长冯小光,廉政监察员刘晓勇。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副庭长李成玉,副庭长何抒,副庭长万永海,副庭长刘雅玲。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郑州第四巡回法庭庭长姜伟,副庭长孔玲,副庭长包剑平,廉政监察员汪斌。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重庆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副庭长魏文超,副庭长汪国献,廉政监察员何能高。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西安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副庭长何莉,副庭长骆电,廉政监察员郭利然。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可见,当前我国有六个巡回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这六个巡回法庭并不是固定的、不能变动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03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关于受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称之为“受理”而非“管辖”,是由巡回法庭的性质决定的。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的组成部分,管辖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巡回法庭的审理案件的范围称之为“巡回区域”或者简称“巡回区”,以使之与“管辖区域”或“辖区”相区别。 根据对2015年《规定》修改后最新的2016年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最后还规定: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根据2016年的《规定》第四条,巡回法庭不具有受理权限的案件有: (一)知识产权 (二)涉外商事 (三)海事海商 (四)死刑复核 (五)国家赔偿 (六)执行案件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04 当事人如何向巡回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